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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再予处罚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680人看过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小黄是某修配厂的工人,几天前他和工友领了加班费去饭店消费,酒后滋事,小黄砸了饭店的玻璃,除赔偿饭店的损失,还被公安机关拘留了3天。工厂根据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小黄丢了工作。小黄有错公安机关处理了,单位再作处理,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则。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它是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的。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后,工厂作出与小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工厂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有《劳动合同法》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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