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我家居农村,是北方一名技校的毕业生,学的是焊接专业。毕业后根据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我来到了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派到了南方一造船厂。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中,公司和我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来到造船厂,厂方又给我规定了6个月的“试工期”。这个“试工期”,实际仍为“试用期”,享受的仍是相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已给我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造船厂可以再给我规定一个“试用期”吗?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不能再规定一个试用期。派遣公司已经规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试岗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用工单位意图通过规定“试工期”、“试岗期”延长派遣工的“试用期”,降低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