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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98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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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居农村,是北方一名技校的毕业生,学的是焊接专业。毕业后根据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我来到了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派到了南方一造船厂。在和派遣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中,公司和我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来到造船厂,厂方又给我规定了6个月的“试工期”。这个“试工期”,实际仍为“试用期”,享受的仍是相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已给我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造船厂可以再给我规定一个“试用期”吗?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规定了一个“试用期”,用工单位不能再规定一个试用期。派遣公司已经规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规定的“试工期”、“试岗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用工单位意图通过规定“试工期”、“试岗期”延长派遣工的“试用期”,降低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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