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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518人看过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2009年8月,我应聘到一家会展公司工作,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我休了产假,10月产假结束回公司时,人事部门说:“你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份到期,公司已经依法顺延到产假结束,现在公司转制岗位有限,应当终止合同了。”我据理力争要求顺延到哺乳期满,但公司还是开了退工单。请问,我可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则是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承担的责任,带有惩罚性质,劳动者若同时提出这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请求显然是矛盾的,只能选择一项诉求。本案中,你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你只能主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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