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对老人在撞人后试图逃离现场的行为进行阻拦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要求孙女士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参考案例(郑州医生电梯劝阻老人吸烟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孙女士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孙女士对老人“撞人后试图离开”的“阻拦行为”与老人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一、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阻拦行为。无论是抓着老人自行车不让其离开,还是拦着老人不让其离开,孙女士的行为均没有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
二、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的结果。阻拦行为与老人死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孙女士没有侵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孙女士此前不认识老人,与老人也不存在过节,其阻拦老人离开是在老人撞人后试图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所做的“见义勇为”,不存在加害老人的故意,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事发现场的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女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分析仅根据目前网络了解到的案发情况作出,目前本案的详情还未有官方信息,如果孙女士在阻拦的过程中与老人有拉扯推搡等过激行为的,那么大概率是要补偿或者赔偿的,只不过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