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分手欲给前女友注射艾滋病毒报复,被判刑
#男子购买艾滋病病毒报复前女友#
王某某与某女是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王某某心生怨恨,遂欲给某女注射艾滋病病毒对其进行报复,并在网上找到吉某某和朱某某着手实施该恐怖的报复计划,所幸计划并未成功,三人都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
三名被告人被捉拿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此时有人会疑问,同样是传播艾滋病毒,为什么有的定了故意伤害罪,有的定了传播性病罪?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或者不以金钱为目的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如强行注射)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故意内容,有的是为了赚取钱财,有的是为了满足淫欲,有的也可能是以卖淫、嫖娼传播性病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则只是意图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4、传播性病罪的对象一般并不特定,而后者在实施前一般均有特定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简而言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一般构成传播性病罪(轻罪),如果致使他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重罪);如果行为人意欲通过让他人感染艾滋病毒从而达到伤害他人身体之目的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