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又需要根据企业搬迁是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区别对待。如果企业搬迁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比如企业只是搬迁到本市的另外一个临近的区,员工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和子女入学等均基本不受影响,则我们倾向认为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员工应当服从企业搬迁的安排,如员工拒不搬迁且拒不上班,企业可以按照不服从管理或旷工进行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搬迁对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响很大,比如员工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子女入学等均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则我们倾向认为员工有权拒绝搬迁。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规定:“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搬迁,原则上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