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萝卜”之法律分析
最近一则“谣传萝卜免费,100多万斤萝卜几乎被拔光,种植户损失数十万元”的新闻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那么这其中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就责任主体而言,其中涉及两个责任主体:其一是到场拔萝卜之人;其二是散布“萝卜免费”谣言之人。
一、对于到场拔萝卜之人。
人们因轻信谣言到场拔萝卜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菜农的财产利益,特别是在菜农报警之后,警察已到现场劝说驱赶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性质更恶劣,情节更严重,并且给菜农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并且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散布“萝卜免费”谣言之人
未经核实即在网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发布“萝卜免费”等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治安违法责任。结合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对散布谣言者顶格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并且罚款五百元,并责令其赔偿菜农经济损失。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