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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87人看过

结合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梳理得出如下利息规定: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没有利息;

2、年利率未超过24%,法律保护;

3、年利率在24%—36%之间,自然债务,如果借款人已经主动支付了这部分利息,则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还没有支付的,则借款人可以不再支付。

4、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该部分利息,也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6、如无特别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属于自然债务,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在实践中,很多出借人为了规避以上的利息规定,往往借款合同中约定除利息之外的费用,比如中介费、账户管理费、顾问费、分期费等,那么该类费用是否属于利息?是否受上述利息限额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类费用虽以利息之外其他名目出现,但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一样,本质均系借款利息衍生,用以支付或弥补出借资金的约定利益,应同利息一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不能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参考案例:

(2019)苏02民终555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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