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760人看过

有多份遗嘱的,以哪份为准

李某生前孤身一人,有一处住房和一笔银行储蓄。李某早年曾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在她去世后由四个子女平分该房产,银行储蓄赠与其孙子。后李某生病住院,大儿子始终在床边照料。李某康复出院后。又去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表明其住房由大儿子一人继承,银行储蓄仍赠与孙子。后李某因病再次入院,由于病情严重,李某自知不行了,遂又在病床上,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述一份遗嘱,表示为了避免日后的家庭矛盾,其住房和银行储蓄仍由四个子女均分。后李某去世,继承问题自然就摆在大家面前。家人对三份遗嘱应当适用哪一份意见不一。经专门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已确认是第一份是李某的亲笔书写。第二份遗嘱经公证机构依法公正有效。第三份遗嘱也是在适格的见证人见证之下口述,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本案中,三份遗嘱中应以第二份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最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