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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继承遗产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63人看过

如何分配继承遗产

王老伯夫妇有两子一女,大儿子早年去世,留下一个女儿。二儿子已成家立业,平时比较孝顺,但因工作繁忙来往较少。小女儿出嫁多年,从未回家探望。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一直由丧偶儿媳照顾。老俩口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由老俩口和媳妇、孙女共同居住,另一套由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老俩口曾共同立下遗嘱,去世后一处房产由孙女继承,而对另一处房产未作处理。后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家人对一套房产由孙女继承并无异议,但对另一处房产的继承产生分歧。二儿子认为该房屋一直由自己一家人居住,该房子应归自己所有。小女儿则认为该房产应是她和二儿子一人一半。大儿媳妇觉得自己照顾老人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也主张继承一份。现对该处房屋的继承该如何处理?
  【分析】遗产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指公民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在本案中,由于老俩口生前已经立下遗嘱,由孙女继承他们的一套房产。该遗嘱的效力可以排除法定继承。因此该房产应该由孙女继承。而另一套房产,由于遗嘱中未作处分,因此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两个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二儿子和小女儿作为王老伯夫妇的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虽然大儿子去世多年,但他的女儿,也就是王老伯夫妇的孙女仍可以作为其父亲的代位继承人,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王老伯夫妇的大儿媳妇由于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照顾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
  综上可见,在此案中,二儿子、小女儿、孙女和大儿媳妇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该处房产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均等:(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虽无前述三种情况,但继承人自愿协商同意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孙女未成年,再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大儿媳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小女儿未尽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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