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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遗嘱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如何立遗嘱

  (一)立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个人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在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当公证遗嘱与其它形式遗嘱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有两份以上公证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不要打印。如果内容是打印的,即使落款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在证据形式上也是有瑕疵的。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陈某夫妇生育有两子,陈妻早年病故,陈某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陈甲和陈乙成人。因反对次子陈乙的婚事,陈某与陈乙激烈争吵后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在危急之际,陈某当着两个儿子的面表示死后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陈甲,当时在场的还有两名护士和一名医生。经全力抢救,陈某脱离危险。此后陈某又多次当着众多邻居的面表示不留给陈乙财产。陈某去世后,陈乙要求继承遗产,陈甲反对,于是陈乙诉至法院。本案中陈某立遗嘱后并未死亡,而是脱离了危险,因此原所立的口头遗嘱应认定无效。遗嘱无效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的内容

1、公民只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才能处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在遗产分割时,必须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无效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强调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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