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加盟维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80人看过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1、《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在继承法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实际继承法律关系中也经常发生。代位继承的发生,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他死亡,先于他死亡的子女有权取得的遗产份额,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长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都不能代位继承。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转继承

1、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关系,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都适用,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两者另一显著区别就是代位继承中继承人死在被继承人之前,而转继承中继承人死在被继承人之后。

3、对继承人的配偶差别大:如果是代位继承,这部分遗产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直接继承,继承人的配偶不参与;如果是转继承,则继承人的配偶可两次参与,第一次参与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的配偶可依《婚姻法》先分得一半;第二次参与是继承人的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参与剩余遗产的继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