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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16人看过

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1、《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只有在此四种情形下,被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即只要不是由于以上四种原因,犯罪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均有继承权,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因为罪犯虽然被判处刑罚,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并没有被剥夺民事权利,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中当然包括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为夺取遗产,不是出于其他动机,也不论是既遂不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是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或者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均不丧失继承权。
  (2)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一定必然丧失继承权,只有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之间打架斗殴致另一方死亡,或为争夺其他财产而杀害另一继承人,均不会丧失继承权。既然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那么在主观上就必然是故意,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3)遗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经济或生活困难需要该继承人给予经济上或生活的扶养;二是继承人有能力给予这种扶养而拒绝扶养,即一方需要,另一方能养而不养,即构成遗弃。只要有遗弃行为,就丧失了继承权,不论情节是否严重,这与因虐待而丧失继承权是有区别的。虐待达到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实施虐待的时间长、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可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4)对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确认是否“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继承权的放弃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2)《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放弃继承权的表示须于继承开始后作出。应与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分割后再表示放弃的,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了。
  (3)对于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是否允许翻悔,司法实践中,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查明该继承人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如果是真是自愿,则对翻悔不予支持;如受欺诈或胁迫后作出的放弃意思表示,可允许其翻悔)遗产处理后,再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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