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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63人看过

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划分继承顺序,是为了使继承遗产不致发生混乱,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管有多少,应同时继承,不再有先后次序之分。

  (1)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这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不同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不论其对生父母是否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即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2)在继承人范围中,虽然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其父母在第一顺序中就继承了部分遗产;如果父或母去世,继承法规定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适用代位继承。

  (3)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没有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包括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

  (4)《继承法》第十二条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了补充,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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