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4日,李某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交给张某开设的摩托车经营部维修。张某的雇员王星驾驶该摩托车外出途中,撞伤行人杨静静。交警部门认定王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使受害人为此失去了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前提,应当在该车最低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星系张某所雇佣,其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张某作为雇主对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与雇主张某对杨静静损失中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在该车最低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5.8万元。(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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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