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南汇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的相关事项及收取费用标准。在服务过程中,因物业公司的某些环节服务不到位,业主表示不满。今年3月,业委会启动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经投票表决,决定解聘该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的解聘程序不合法,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现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某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200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