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老罗在其住宅楼的楼道共用部位安装了一扇防盗门,将楼道内的窗户封闭在自己使用的范围内,同时封闭的还有公共照明开关一个、灯一盏。此后,老罗在封闭区域内放置了柜子、板凳、鞋架、瓶子等物品。邻居老李与老田认为,老罗的行为影响了楼道内的通风、照明、采光,并造成消防安全隐患,多次向居委会、物业及派出所反映该情况,均无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老罗在共用通道内安装防盗门、放置杂物,独占共同使用部分,侵害了老李、老田对楼道的共有权,并对其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应当拆除防盗门并清理杂物。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老罗将装在楼道内的防盗门拆除,并将放置在楼道内的物品全部清除,恢复原状。(200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