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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两年未入住,也应缴纳物业费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消费权益 |628人看过

2007年,杨女士买了一套住房,考虑到离上班地点较远,交房后一直未入住。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多次通知她补交物业费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诸如保安、清洁、绿化、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等费用,都是为整个楼宇、整个小区服务的,即使某位购房人没有居住,他的房产也享受到了这些服务而带来的保值和增值,房主理当为这些保值和增值承担相应的费用。据此,四川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补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93.80元。(20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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