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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转委托,业主否决有理由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741人看过

2009518日,泸州市某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位于小区附近的某俱乐部签订转委托协议。根据协议,某俱乐部开始管理、维护小区住宅楼设备间的排水管道和供暖、供电设备,且将燃煤炉建在设备间的闲置房间并对设备间出口及楼梯进行了改建。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某俱乐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物业管理专项业务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转委托的事项也不是专项服务,因此泸州市某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的转委托协议无效,被告某物业公司和某俱乐部应在三日内将安装于设备间的附属设施予以拆除,并将设备间的出口及楼梯恢复原状。(20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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