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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鸽权”PK“安居权” 无害圈养方式获得保护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684人看过

乌鲁木齐新市区经济开发区的李某和杨某住同一栋楼,毗邻而居。因杨某养鸽子的事,这对邻居闹翻了。原来,杨某系养鸽协会会员,20082月,杨某就养鸽事宜与自己所住房屋的销售方新雄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随后在住房楼顶搭建了一座鸽舍。由于50只鸽子全部属于圈养,故杨某在鸽舍外围用铁丝网围户。

不满邻居在楼顶养鸽子,李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将杨某起诉到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新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于20086月前往双方居住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杨某所搭鸽棚距李某卫生间通风处约40公分,鸽棚距离屋面边缘约2米,李某敞开式阳台未发现散落的鸽毛,也没有明显鸽粪味。

新市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某虽在其居住顶楼空间的公共部分饲养信鸽,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圈养方式,从实地现场察看,该鸽舍与原告李某敞开式阳台之间相距有一定的距离,鸽舍周围搭建的铁丝护栏,客观上为鸽舍鸽毛外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且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原告李某室内墙壁、屋顶残留污渍,原告李某阳台亦无飘落的鸽毛。

庭审中,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因被告杨某饲养信鸽为其带来的建筑住宅损害的相关证据,且未提供因被告杨某饲养信鸽,使其居住区空气环境明显恶化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为此,新市区法院审理认为,楼房屋顶系房屋整体建筑结构的一部分,故整体楼房用户对其均有所有及使用权。原告以被告所建鸽舍占用了自己屋面上方位置为侵权事由,要求被告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新雄房产公司仅系房屋原产权单位,对其已销售的房屋既无所有权,亦无义务对上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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