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东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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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面产权属于业主,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10人看过

某幢大楼地处闹市,是梅州一家生产化工原料的公司于1994年间建成,其中一、二层为店面,三至七层为集资套房,内有60套住房。大楼建成后不久,公司将一、二层商场的产权转让给他人。业主侯女士所购的房屋位于第七层。从20023月,化工原料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由广告公司租用该大楼顶层楼面竖立广告牌。6年后,业主侯女士一纸诉状把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上述合同无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化工原料公司转让了一、二层店面,三至七层集资套房的产权也登记在各住户的产权人名下。因此,至2002年间,化工原料公司已不是该大楼的产权共有人。广告公司未经侯女士等大楼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该房屋上面安装大型广告牌侵害了侯女士的权利。据此,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自行拆除大楼顶的广告牌。(200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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