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某某广场成立业委会。2007年8月,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发布公告,称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物业费的收取将增加包干制。该决议涉及到是否与万通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新的物业合同及物业费的变更,但是业委会却委托万通物业公司具体操作书面征求意见和投票统计等关键环节的工 作。王女士认为,该决议的形成及结果显失公正且存在虚假,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在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计算上,王女士与业委会也存在争议。共有面积近8万平方米的业主拥有投票权参加了投票,其中开发商以业主身份占了4.8万平方米。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不可能拥有4.8万平方米的投票 面积,决议存在虚假,请求法院确认业主大会程序违法,投票无效,并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法院审理中,业委会称,业主大会的决议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非只关系到王女士个人的利益。确认程序违法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王女士无权单独行使。
法院终审认为,开发商是否拥有4.8万平方米投票面积,对决议是否通过至关重要。双方对该面积存在争议,而业委会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认定物业费增加包干制方式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业委会擅自增加包干制内容可能损害王女士利益。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业主大会决议。(200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