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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工商登记签订阴阳协议,虚假转让协议可以撤销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公司法 |526人看过

20061212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持有的闽客隆公司90%的股权转让签订协议。就该股权转让,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一份原、被告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另一份股权转让款双方约定为600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根据股权转让款为1800万元的那份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第三人闽客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张先生。20075月,张先生正式接收闽客隆,发现闽客隆存在几千万元的巨额债务。张先生起诉称,曾先生故意隐瞒闽客隆的真实财务状况,存在欺诈行为。曾先生在答辩中否认自己隐瞒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800万元的协议,原告与被告双方均确认该协议是为了工商登记的需要,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诉请撤销闽客隆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价款为1800万元的转让协议。(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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