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05年在移动公司开通了动感地带业务。自2006年11月7日起,垃圾短信就从未间断过,每天少则两三条,多则六七条。垃圾短信频频干扰着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为此,她曾多次向移动公司投诉,然而几经交涉始终没有满意的结果。且由于接收垃圾短信,移动公司还每个月扣除她10元费用。为此, 张女士将移动公司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认为,她与移动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只同意接受移动公司的通信服务,并没有同意移动公司在自己的手机上发布垃圾短信。张女士同时表示,手机属于个人消费品,手机号一旦被消费者购买,就是私人用品,消费者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机愿意接受哪些服务或不接受哪些服务。如果消费者没有表示接受广告的合同意愿,运营商就无权往消费者手机上发送任何“垃圾短信”或产品信息。张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移动公司立即停止向她的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7000元。
2008年6月2日,张女士在获得了3000元赔偿后,向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