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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用品是法定义务,餐馆收取1元消毒餐具费被判返还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1165人看过

2008年3月26日,厦门市民林雷等2人到当地一家火锅店消费68元,其中7元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每人1元共计2元,自助凉菜及调料每人2元共计4 元,纸巾一盒1元。林雷认为,餐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是其法定义务,不应当单独收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馆返还多收取的7元费用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餐馆方面提出,在餐馆明显位置及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已经有关于有偿使用的提示,餐馆尽到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完全可以灵活地作出其他选择,即使用餐馆消毒过的其他餐具,餐馆未强迫消费者使用需要额外付费的密封消毒餐具。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法院指出,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纸巾等饮食用品是餐饮行业的法定义务,餐饮业服务者应当自行对餐具进行消毒,不得另行收取。餐具、纸巾和调料是用餐的必备用品。消费者在餐馆就餐,餐馆应该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纸巾,不得另行收费。

据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餐馆向原告林雷返还多收取的7元费用。(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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