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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间费用不早说,餐厅收钱要返还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632人看过

2008115日下午,刘先生与朋友前往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就餐,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的要求后,该店为刘先生安排了名为“邀云”的包间供其就餐使用。 在餐后结账时餐厅向刘先生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当他前往餐厅订餐时以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餐厅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为此,刘先生将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被告辩称,他们公司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还通过在包间内墙上悬挂提示语的方式告知顾客该店实行包间费收取制度。但刘先生坚持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应平等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法院依法确认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该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该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现刘先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087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向原告刘先生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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