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1日,李某与同伴酒后到王某的洗浴中心洗浴。因饮酒过量,蒸气浴过程中李某晕倒在蒸气设备旁边,造成右腿烫伤,同伴发现后将李某送入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用8000余元。事后,李某向该王某索赔,王某以已设置蒸气警示标志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对洗浴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已设立警示标志尽到告知义务,但在蒸汽房设施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酒后自控能力减弱,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洗浴中心业主王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其他经济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负。(20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