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高丘镇韩营村原建一桥,2002年夏被洪水冲垮后一直未修复。2008年6月7日晚,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路过该桥时,从桥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韩营村桥自2002年被洪水冲毁后,一直未维修和重建,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刘某坠桥死亡,二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晚上从断桥上通行,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镇平县交通局、镇平县高丘镇政府分别赔偿死者刘某的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9924.9元的20%,计21984.98元。(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