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下午,严先生去理发店理发时,顺便带上了6岁的女儿。理发过程中,在店内玩耍的女儿一头撞上了玻璃门,导致玻璃破裂并割伤了鼻尖和额头。索赔无果后,严先生代女儿将理发店店主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理发店安装的玻璃门是一块使用逾十年的普通玻璃,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经营者杨先生明知原告的监护人在接受理发服务期间无法善尽监护职责,仍允许其携带未成年人进入,也未提示其注意看管,因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严先生应当能够识别并预见到玻璃门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但其疏于照管,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理发店业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98.8元。(200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