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7日,晓峰随父亲去电影博物馆参观并观看电影。在上卫生间时,晓峰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磕到卫生间门上的一个铁质插销而导致流血。晓峰遂被送到医院就诊。
晓峰父母诉称,电影博物馆卫生间的硬件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给孩子造成了伤害。被告电影博物馆辩称,博物馆每天接待观众近千人,其对博物馆安全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晓峰磕伤时卫生间环境整洁、地面干燥。磕破晓峰头部的是卫生间门上的插销,这是按照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设置的,不会对如厕人员产生任何安全威胁。另外晓峰的父母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晓峰的头部被电影博物馆的卫生间设施划伤,该设施金属质地,突出于门框,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电影博物馆虽称设置该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但对此未举证,其应对晓峰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另外,法院认为,晓峰年幼,其父亲在晓峰如厕时没有妥善照顾,导致晓峰受伤,也应自担一部分损失。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影博物馆赔偿原告损失1.1万余元。(2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