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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指定过户给第三人,还可要回定金不?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7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限贷令频出,若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但若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可指定过户到第三人,买房人因受限制不具备购房资格,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

有观点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可以指定过户到第三人,那么只要买房人指定了第三人,该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为维持交易的稳定,应当由买房人指定过户的第三人,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判例怎么说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政府出台政策,原告不具有购买涉诉房屋的资格,合同因该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被告主张合同特别约定原告可指定第三人购买房屋,但该条款并非强制条款,原告已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指定他人购买房屋,被告关于原告可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并非由于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原告已付的定金返还给原告。

——北京市(2013)丰民初字第8042号


可以看出,法院并未将合同中“指定第三人过户”视为买房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而是当作买房人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因为“限贷”“限购”政策出台导致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属于双方订立合同始料未及的事件。买房人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卖房人返还定金;也可以行使“指定第三人过户”的权利,要求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这些都是可以的。

该判例还有深圳市(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8号、四川省(2014)双流民初字第2574号、江苏省(2016)苏0115民初14188号等判例支持。




我们认为,限购政策出来,虽合同约定可指定过户给第三人,买房人有权不要求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指定的第三人,可解除合同,要求卖房人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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