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承办真实案例:
今年2月份王女士在厦门买了套房子,但签订合同时其并不具备在厦门购房的资格,对此房东亦知情。最近,王女士想解除合同,可中介告诉她,房东可以没收定金80万元!王女士彻底傻眼了。
那么,卖方明知买方不具备购房条件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合同时,谁来担责?卖方真的可以没收定金吗?
听听法院怎么说!
案号为(2014)厦民终字第50号的案件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签订讼争协议中已备注上诉人的身份信息系福建省罗源县,而非厦门市户籍人员,被上诉人苏建来、陈日旺作为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户籍信息应是知晓,即其应明知上诉人不具备厦门限购政策下的购房资格,仍与上诉人签订讼争协议。故被上诉人苏建来、陈日旺应当对其签约行为的风险承担相应的后果。现上诉人因无法取得合法的购房资格,导致讼争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过错,系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购房定金应予返还。因购房定金25000元系苏建来实际收取,故应由苏建来承担返还责任。”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案号为(2013)厦民终字第3262号的案件。在该案件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小娟与惠元公司在订立预售合同时均明知张小娟不具备购房条件,因此对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后果双方均负有责任,双方均应对《认购书》的解除承担责任,惠元公司无权适用定金罚则没收张小娟缴纳的50万元定金,张小娟要求惠元公司返还50万元定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除了厦门地区法院,广州、上海等地区的人民法院亦持相同观点,详见(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97号、(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97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1号等判例。
那么如何证明卖方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呢?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双方往来邮件、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据来分析认定。还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本身来确定,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间过长不符合常理,也可以推定出卖方应当知晓交易时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买卖双方自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手续短则几天,长则二、三个月,而本案双方从2013年11月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到约定2014年5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长达六个月,有违一般交易惯例,结合双方明知本市住房限售规定的事实,恰证明上诉人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其属限购对象”。
全文都可以不看,以下这段话一定要看!!!
回到王女士的故事。由于房东在签订合同时明知王女士无购房资格,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当合同解除时,房东应将购房定金80万元返还给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