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与最类似的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请看案例:
庭审中,张某丙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甲。赵某甲在录像中称,九尺坎63号房屋归张某丙所有。张某丙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即常青藤160号,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甲在场。张某丙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法官释法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对于本案中张某丙举示录像遗嘱,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但与最类似的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但该录像遗嘱系具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且赵某甲订立该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对于该录像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对张某丙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