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选到合适地址,品牌方被判全额退定金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815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签订《特殊合作申请单》、《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烧烤”餐饮项目,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选择店面,大小100平方左右,租金每月1万-1.5万元。以此标准,被告选不到店面,金额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项目合作定金20000元。此后,被告派员协助原告进行选址,原告向选址人员支付了1500元,但原告最后并未成功选择店面开店经营。
2021年5月25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决被告退回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及20000元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特殊合作申请单》明确约定“根据乙方的要求选择店面,若甲方选不到店面,金额退还乙方”。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为原告找到店面,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双方均确认原告并未选址成功,也未实际开店经营,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被告为原告提供的选址服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故根据上述约定,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2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20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