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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店签约六个月品牌方下落不明,被判全额退加盟费

发布者:古东玲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109人看过

未开店签约六个月品牌方下落不明,被判全额退加盟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7833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进行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事项合作费用598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合同期限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59800元。

2021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退还合同费用5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质证意见,亦未到庭应诉。因此,在原告保证提交证据取证程序是合法的,证据是真实的。若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同意由原告方承担一切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与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的内容审查,涉案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涉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被告虽派员协助原告进行了选址,但随后原告便无法联系被告,且于2020年12月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下落不明,因此,原告失去履行合同的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退还合同费用59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之日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即本院公告送达期满之日2021年6月21日。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费用59800元。

本案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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