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签约后未提供服务,被判退全款及赔偿损失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579号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峰”物流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网络建设费80000元;货物保证金20000元,协议到期结算完毕,30个工作日内无息予以退还;系统使用费200元/年;网络管理费300元/月;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6日。
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分别支付20000元、60000元,共80000元网络建设费。
2021年2月20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8万元以及占用资金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因履约及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整;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的问题。
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网络建设费,被告除协助原告选址外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1年6月26日收到起诉状时合同解除。因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导致原告因资金占用遭受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000元的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足以证实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8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损失30000元,该租金为年租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租赁合同导致该租金全额被没收,考虑原告提起诉讼时承租两个月,对该部分损失认定为5000元。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6月2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网络建设费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负担564元,被告负担2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