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签约后未提供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1437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德”物流项目,网络建设费为48000元,货物保证金10000元,系统使用费600元/月(免半年);合作期限从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网络建设费共计48000元,但被告未提供服务。
2021年4月9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加盟费用4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协议及退费问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即网络建设费48000元,但被告无举证证明其已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书》,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原告行使其法定解除权的行为。因此,本院确认《代理合作协议书》于本院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之日即2021年7月18日解除。现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加盟费48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7月18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48000元。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