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入会需谨慎,入会容易退会难
案号:(2021)桂0502民初2585号
(2021)桂05民终2411号
刘某与某传媒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加入了该传媒公司的直播公会,后双方由于在收入分配、扶持政策等方面存在争议,协商无法解决,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某传媒公司之间在抖音平台的直播挂靠合作关系;
二、被告某传媒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抖音账号为“xxx”所挂靠的名为“某传媒公会”退会事宜;
三、被告某传媒公司、被告朱某退还直播收入提成57313.43元给原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直播流水总收入为1146268.60元,原告分得的收入为515820.87元,原告分得的收入=直播流水总收入×45%,两被告应退还直播收入=直播流水总收入×5%)。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传媒公司退还给原告刘某直播收入39927.18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未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加入某传媒公司运营的某传媒公会进行直播,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合作合同关系。
刘某主张朱某与某传媒公司恶意串通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某传媒公司未按照某传媒公司发布的《通知》中承诺的扶持政策履行相应的扶持义务,未及时调整合作方式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其与某传媒公司的合作关系,该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亦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刘某请求解除其与某传媒公司的合作关系正确。
抖音平台上的《主播入会须知》明确载明了入会及退会的规则,刘某加入某传媒公会时,点击同意该《主播入会须知》,视为刘某已了解并接受相应的入会及退会规则。刘某请求某传媒公司为其办理退会事宜,但缺乏证据证明其已达到退会的条件,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刘某虽于2020年11月2日向某传媒公司提出将分成比例调整为50%,但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朱某、某传媒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某传媒公司向刘某提供的运营服务至少到2021年3月14日。截止2021年3月14日,刘某对某传媒公司提出的策略及分析未提出异议,视为刘某接受了某传媒公司的运营服务。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应按50%分配直播总收入,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直播总收入为798543.56元(359344.6元÷45%),某传媒公司应按5%返还给刘某直播收入为39927.18元(798543.56元×5%)正确。因朱某并未参与刘某直播总收入的分配,刘某请求朱某返还直播收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某传媒公司关于未停止过向刘某提供运营服务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