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提前解约构成违约,需承担50%违约金
案号:(2021)辽1202民初684号
(2021)辽12民终1995号
2019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安排从事网络营业性演出,合同期限3年。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乙方无法定约定理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甲方累计支付其报酬总额50%支付违约金,或支付50万元,二者以较高为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场所、设备,安排指导其进行网络演出。经查,截止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提成款6次,共计34776元。2020年5月23日,被告因原告不给派播至收入减少离开公司,并开始从事网络主播事项。
原告某传媒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期间内,被告以原告不派播收入减少为由离开公司,以自己行为表明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艺人经纪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高出原告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考虑原告已经在被告工作中获取提成收益,以被告收入总额30%确定违约金较为合适。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传媒公司违约金1043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9年12月2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如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前,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理由,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甲方累计支付其报酬总额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支付50万元,二者以较高为准等。截止2020年6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提成款6次,共计34776元。2020年5月23日,被上诉人离开公司。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及本案的具体情况,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4776元*50%=17388元。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违约金10433元过低,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违约金15万元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变更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34776元*50%=17388元;
二、维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