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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

2020年01月10日 | 发布者:曹永军 | 点击:5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16日,出票人江苏某公司向收票人无锡某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16日,付款银行江苏某商业银行某支行。...

律师观点分析

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出票人江苏某公司向收票人无锡某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16日,付款银行江苏某商业银行某支行。后该票据经过八次背书,最终持票人为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0月,持票人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无法向银行承兑。

二、律师观点

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旦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形,需及时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待公示催告结束后,向管辖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然后,凭判决书和企业银行开户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实现票据承兑。

票据流通时,需要连续背书,切勿出现票据流转时无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在办理承兑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法院判决

1.宣告申请人持有的某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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