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出票人江苏某公司向收票人无锡某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16日,付款银行江苏某商业银行某支行。后该票据经过八次背书,最终持票人为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0月,持票人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无法向银行承兑。
二、律师观点
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旦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形,需及时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待公示催告结束后,向管辖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然后,凭判决书和企业银行开户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实现票据承兑。
票据流通时,需要连续背书,切勿出现票据流转时无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在办理承兑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法院判决
1.宣告申请人持有的某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