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桂XX、孙X、唐XX、章XX、王XX等人酒后在某KTV唱歌后准备离开。在该KTV四楼电梯口,被告人唐XX看到被害人缪X时,进行言语挑逗。当缪X经过被告人孙X身旁时,孙X无故对缪X实行不文明行为,缪X遂找孙X理论,孙X便殴打缪X。缪X朋友孙X见状上前阻止,遭到被告人唐XX、桂XX的殴打。事发后,被告人桂XX让章XX下楼喊其他人上来帮忙,章XX便到一楼将王XX等人喊上四楼。上楼后章XX、王XX亦对孙X进行殴打。桂XX用啤酒瓶扎伤孙X面部。下楼后,被告人桂XX、孙X等人在该KTV门外看到缪X,桂XX、孙X、唐XX又上前动手打缪X。缪X朋友洪X见状上前阻止,被桂XX、孙X、唐XX、章XX等人打跑,后五名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缪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孙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桂XX、孙X在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之间予以判处。对被告人唐XX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之间予以判处。对被告人章XX、王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之间予以判处。
二、律师观点
本人作为章XX的辩护律师,在罪名成立情况下,重点根据被告人章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事后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等方面,争取从轻、减轻,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人桂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孙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3.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4.被告人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5.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