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XX危险驾驶罪缓刑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6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杨XX驶沪A×××××小型轿车沿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路由西向东行至银湖北XX路段时,被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将杨XX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依法检测,事发时杨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观点
本人作为杨XX的辩护律师,在罪名成立情况下,重点根据被告人杨XX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事后的主动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方面,争取从轻、减轻,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
1.被告人杨XX虽是饮酒驾驶,但未造成危害结果,其本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案件发生于2018年10月6日晚8点以后,被告人驾车行驶路线均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上行人、车辆均较少,且途经路段没有人口密集的商场、学校,对他人造成危险的可能性较小。被告人车辆行驶速度控制在40公里/小时—50公里/小时之间,没有超速和闯红灯行为,被告人出于安全考虑,已做到谨慎驾驶。
2.被告人杨XX具有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