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苏某某等7人容留卖淫罪二审从轻处罚案

2022年05月30日 | 发布者:曹永军 | 点击:5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金某某(化名)、苏某某(化名)等6人合伙经营某足道店,按照个人入股比例进行分红。2017年12月底,个别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发生部分变化。2018年5...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金某某(化名)、苏某某(化名)等6人合伙经营足道店,按照个人入股比例进行分红2017年12月底,个别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发生部分变化。2018年5月底,个别股东全部将股权转让,不再参与经营分红。2018年7月,苏某某将其一半股份转让给了其中一个股东。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化名)投资入伙参与经营分红。2018年8月,吕某某退出部分股权。在各被告人合伙经营期间,该足道店容留(化名)某某(化名)某某(化名)某某(化名)4人进行卖淫活动,截至2018年10月31日,该足道店非法获利3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苏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观点

1.上诉人苏某某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审理阶段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原审判决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顶格量刑,没有考虑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后,具有退赃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上诉人苏某某2018年7月份已退出股份,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不是犯意发起者,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持股时间、比例均小于另外一名股东,且退赃,原判对其与另外一名股东判处相同刑罚,量刑过重

三、判决结果

撤销原审对苏某某的判决,改判苏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曹永军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4286 积分:1359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曹永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曹永军律师电话(186553372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55337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