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潘某(化名)伙同其他17人在 IS 语音平台上招聘刷单人员,通过刷单人员虛假交易刷单提高电商商户交易量记录的方式获取佣金。被告人潘某将招聘的刷单人员拉入 QQ 群建立“某某团队”并制定具体运作规则,该团队层级分明,被告人潘某为“老总”,团队下设培训人员、主管、副官及主持若干名。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潘某发现其团队内有人以虛假刷单业务名义,采用骗取会员缴纳入会费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因不满足于正常刷单业务的收益,被告人潘某便召集团队核心成员在QQ群内开会,鼓动团队成员以虚假刷单为名,以虚假宣传为诱饵,骗取会员交纳入会费的方式诈骗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之后团队成员便互相配合,形成以被告人潘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诈骗持续至2019年2月底,后被告人潘某解散该团队。
在潘某等人解散该诈骗团队后,被告人施某(化名)伙同金某(化名)等人在2019年4月份另组成“某团队”诈骗团队,采取上述诈骗方式持续至2019年6月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施某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利用电信网络平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财物,属于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潘某犯罪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各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分别对18名被告人进行了量刑建议,其中,对施某量刑建议为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律师观点
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施某属于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施某犯罪动机单纯,本身也是一位受害者。实施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施某刚开始加入“某某团队”时,有实际的刷单行为,并不是以实施诈骗为目的加入该团队。
3.被告人施某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
除具有起诉书认定的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外,被告人施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