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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公司诉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05月30日 | 发布者:曹永军 | 点击:18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8年9月5日,原告芜湖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公司签订《采购主合同》,双方对订单、供货、货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该合同条款适用与被告在新货物开发和批量配套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各种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5日,原告芜湖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公司签订《采购主合同》,双方对订单、供货、货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该合同条款适用与被告在新货物开发和批量配套过程中与原告签订的各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零部件价格协议》《零部件开发合同》《模检具合同》等一系列合同。2021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生产零部件价格协议》,双方对零部件单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约定。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零部件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1,20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硬模开模指令下达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480,000元,2020年11月2日被告下达《硬模开模指令单》。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模检具合同补充协议》,对零部件造型局部进行优化,被告支付原告新增模具费800,000元。原告依约进行模具开发,按时向被告发送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0,675,735.88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43,735.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0,422.73元(其中,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452,669.34元5,152,351.51元2,811,994.64元1,026,720.39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3.85%的1.5倍分别自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分别为9,024.24元、66,031.27元、23,580.31元、1,786.92元,逾期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开发费1,23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1,345.54元(其中,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723,200元、508,8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85%分别自2021年3月27日、2021年5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分别为7,857.12元、3,488.42元,逾期顺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律师观点

1.本案涉及标的额较大,金额为1000多万元,诉前需做好充分准备。由于原、被告业务往来已有三年多时间,有些产品开发过程文件、发货记录文件不全,为全面搜集证据,建议原告将ERP系统进行录屏,全面保存以往的交易内容。

2.提前做好诉讼保全,防止执行落空。

3.为保障尽快回款,采取边诉讼边谈判策略。开庭前,被告已支付原告700多万元。最终实现调解结案,双方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三、调解结果

1.被告江西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芜湖公司货款2,299,262.08元(不包括暂不处理索赔款对应的52,825.97元货款);

2.如被告江西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需向原告芜湖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99,262.0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江西某公司主张的索赔款52,825.97元,暂不处理,由双方按照此前处理三包件的方式解决;

4.原告芜湖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如果被告江西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货款,则原告芜湖某公司同意法院在被告履行本调解协议的义务后解除对被告江西某公司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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