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9日,原告严某某(化名)和其他7人,共8名股东成立芜湖某公司。其中,原告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为32.43%。2010年4月5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其中一名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此后公司股东变更为原告及其他6名股东,共7名股东,原告持股比例依然为32.43%。被告自2015年3月1日后再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会议。原告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均被拒绝。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2020年5月31日通过快递将查阅被告会计账簿申请送达给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奚某某(化名),然被告一直未能提供查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提供自2007年9月19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自2007年9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包括原告委托的1名律师和1名会计师辅助查阅;3.被告提供自2007年9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包括原告委托的1名律师和1名会计师辅助查阅。
二、律师观点
1.原告自被告芜湖某公司2007年9月成立至今,一直是被告公司股东,有权行使查阅、复制被告自2007年9月19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股东权利。
2.原告不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被告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查阅被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
3.原告已履行了提前15日向被告提出书面查阅的申请,并说明了查阅目的。
三、调解结果
被告芜湖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提供本公司章程及2007年9月19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严某某查阅,包括原告严某某委托的1名律师和1名会计师辅助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