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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韦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2年05月30日 | 发布者:曹永军 | 点击: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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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原告李某某(化名)与被告韦某1(化名)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育有一子韦某2(化名)。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遂于2016年年底分居至今,且被告在...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
012
年
3月,原告李某某(化名)与被告韦某1(化名)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育有一子韦某2(化名)。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遂于2
016
年年底分居至今,且被告在此期间未能支付抚养费。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然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韦某
2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
017
年
1月起每月支付1
000
元生活费直至韦某
2独立生活之日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被告给付原告某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增值部分1
9.5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观点
被告不同意离婚,想挽回婚姻。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重点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由和好可能角度进行代理。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
2
006
年建立恋爱关系,自
2
012
年登记结婚已有
7年之余,且育有一子,并已进入小学阶段学习,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如能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冷静沟通,能够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并重归于好,和睦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判决结果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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