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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陈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漫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蔡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谢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蔡XX主张陈XX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将名下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谢XX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陈XX、谢XX的对房产的离婚析产行为,其撤销权能否成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进行审查。
蔡XX主张陈XX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将名下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谢XX。经查,陈XX、谢XX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丽日雅居39幢704房归女方所有,若女方再婚,则需在婚前支付男方该房产一半的款项(按当时的市价计算);2015年购买、原登记在谢XX名下的XXX归男方所有;双方名下的现金、首饰、存款归各自所有。离婚协议还约定9岁的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上述离婚协议包含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以及身份的确认、婚生子女的抚养,并不仅限于房产的处理;协议约定女方分得房产和抚养儿子,男方分得汽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对财产的分配及子女的抚养与《婚姻法》适当照顾女方及子女的权益的原则相符,并无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该认定并无不当。离婚主要涉及对婚姻家庭、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分,财产分割只是离婚协议的一项内容,不能仅以其中一项财产是否平均分配来衡量财产分割是否等价有偿、公平合理。蔡XX提出陈XX分得的财产份额与谢XX分得的完全不对等,等同于无偿转让,该主张理据并不充分。蔡XX主张涉案债务是陈XX个人债务,借贷纠纷只起诉陈XX个人,也没有举证证明谢XX知道陈XX结欠蔡XX债务。陈XX、谢XX均主张谢XX对陈XX欠蔡XX债务并不知情。因此,陈XX、谢XX对房产的离婚析产行为也不属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情形。蔡XX起诉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蔡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上诉人蔡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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