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XX房。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广东XX律师。
一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38号厂房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商住楼122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汕头XX公司、一审被告广东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