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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塑胶有限公司、某模具模胚钢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

发布者:尹发付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钢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福建)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发付,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xx

上诉人xx钢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福建)塑胶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原审被告黄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发付、陈xx,原审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浮球样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xx公司投入18万元给xx公司开模具(其为浮球模具分上下两片的设计和制造费用),xx公司提供浮球样品,xx公司提供浮球模具设计和制造,模具制造周期为20天。当xx公司浮球订单量达到10万只时,xx公司一次性无息退还18万元给xx公司,在此前2副模具的一副所有权归xx公司。该约定可看出xx公司负有先履行提供浮球样品义务。协议签订后,xx公司依约完成相关厂房、人工、设备投入等工作,而xx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浮球样品,迟迟不下浮球订单,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xx公司未按约定指定热熔机械设备位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20天内xx公司必须在xx公司指定位置设立浮球全自动热熔机械设备,设备价值不低于40万元,且能正常流水线自动热熔以上塑胶浮球(型号参数附后)。安装调试合格后xx公司付10万元给xx公司作为保证金,该款满足产量10万个时无息返还给xx公司。xx公司按约完成相关厂房、人工、设备投入等工作,而xx公司未按约定明确指定全自动热熔设备位置,迟迟不下浮球订单,没有完成先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xx公司已按约完成相关厂房、人工、设备投入等工作,xx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从2018年10月开始洽谈合同事宜,xx公司基于信任在达成口头协议后便开始投入生产,租赁车间厂房、雇佣工人并购置浮球全自动热熔机械设备等,已为履行合同投入大量资金、人力。xx公司至今迟迟不下浮球订单致使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已给xx公司造成极大消耗,xx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

xx公司辩称,一、xx公司认为xx公司未提供样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提供样品并非xx公司履行涉案浮球模具开发及浮球生产的必要条件。样品是卖方为保证生产品质而向购买方提供的一种供货产品的质量代表产品,如果交付商品的品质低于样品,买方可根据样品标准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样品生产属于产品开发设计图纸完成并经过小批量生产验证后的稳定合格产品代表。双方合同约定的代工生产内容实际已包含模具设计。根据双方签订的《HDPE注塑浮球代工合作协议》第二条(一)约定:“甲方投入18万元给乙方开模具(注:其为浮球模具的设计和制造的费用),甲方提供浮球样品,乙方提供浮球模具设计和制造,模具制作周期为20天。”可见,浮球模具的设计是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作为注塑浮球的设计和生产及供货方,应当向xx公司提供样品,而非买方xx公司向卖方提供浮球样品。况且双方已在浮球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案涉买卖标的物注塑浮球的材质、规格等全部参数要求,并对xx公司的模具开发、专用设备、产能及合格率等做出明确约定,不存在因xx公司过错导致xx模具无法设计开发注塑浮球情况。根据一审中xx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见xx公司已经开发出所谓的注塑浮球模具,可见是否提供样品与xx公司是否可以设计开发模具不具备关联性。何况,xx公司已按约定将样品提供给xx公司,不然xx公司也不会生产出样件并邮寄给xx公司,xx公司二审提供的浮球照片等即可证实。综上,xx公司主张xx公司未提供样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先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二、xx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采购符合约定的热熔设备导致xx公司无法指定热熔机安装位置。xx公司2018年12月14日注册成立,2019年年初刚成立便陷入经济困境,法定代表人黄xx听闻xx公司为响应宁德市政府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急需采购大批量注塑浮球,隐瞒其资金短缺的严重经营困难真相,向xx公司虚构其可以设计并批量生产注塑浮球的事实,欺诈xx公司签订涉案注塑浮球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虽然xx公司以材料垫资款、借款等各种名义从xx公司骗取33万元款项,但仍不能解决xx公司困境,xx公司未按约定采购(也无力采购)符合约定的热熔设备,且由于遭遇注塑浮球半球加压热熔接合易变形及结合面不牢固、批量不达标等技术问题,无法批量生产符合要求的注塑浮球。期间黄xx不但不如实向xx公司反映问题,反而总是编造各种理由要求xx公司继续筹借资金给其使用,完全违背商业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作为市场经营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三、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真正原因是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符合要求的热熔设备,也不具备设计、开发、生产合同约定注塑浮球的能力,导致xx公司错失宁德市政府升级海上养殖设施的机会,最终导致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公司有权诉请解除合同。注塑浮球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对生产条件及生产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xx公司既没有相关专利许可,也没有符合要求的工艺设备,并不具备批量生产合同约定的注塑浮球的设计、生产及供货能力。xx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3月25日前购置符合合同约定的热熔机设备,致使xx公司无法借助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海上渔排藻类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机会通过出售塑胶浮球获利目的。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xx公司可诉请解除合同、返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述称,1.xx公司已生产出模具,xx公司也已经确认过无异议。2.一个模具是两套,热熔的时候需要对方的样品先给我方,我方才能生产。xx公司没有按约定提供样品。xx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地址,也没有提供无尘车辆安置热熔机。3.合同约定订单量达到10万后才一次性退还18万元,但xx公司没有下单,导致xx公司没法生产,也就不存在退款问题。

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HDPE注塑浮球代工合作协议》;2.判令xx公司与黄xx偿还开模垫资款18万元、代垫材料费15万元共计3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5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HDPE注塑浮球代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投入18万元给乙方开模具,甲方提供浮球样品,乙方提供浮球模具设计和制造,模具制作周期为20天,当甲方浮球订单量达到10万只时,乙方一次性无息退还18万元给甲方,在此前该2副模具的一副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协议签订后20天内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位置设立浮球全自动热熔机械设备,该设备价值不低于40万元,且能正常流水线自动热熔以上塑胶浮球,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付10万元给乙方作为保证金,该款满足产量10万只时无息返还给甲方。2019年2月28日,陈xx经xx公司的指示向黄xx转账10万元;2019年3月3日,陈xx经xx公司的指示向黄xx转账18万元;2019年3月27日,xx公司向黄xx转账5万元,并备注借款。xx公司自认,18万元为模具款,5万元为购买夹具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2019年3月5日签订《HDPE注塑浮球代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20天内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位置设立浮球全自动热熔机械设备,该设备价值不低于40万元,且能正常流水线自动热熔以上塑胶浮球(型号参数附后),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付10万元给乙方作为保证金”。xx公司虽抗辩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xx公司在安装调试合格后已支付10万元的保证金,视为其认可xx公司设立的设备。但xx公司提供的照片、光盘无法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20天(即2019年3月25日)已设立浮球全自动热熔机械设备,且该设备价值不低于40万元,并能正常流水线自动热熔以上塑胶浮球。而2019年2月28日xx公司转账的10万元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亦无法证实xx公司已认可了xx公司安装浮球全自动热熔机械设备,10万元款项即为保证金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开模垫资款18万元、代垫材料费15万元,xx公司应予以返还。xx公司主张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酌定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黄xx并非合同相对方,xx公司要求黄xx共同支付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解除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HDPE注塑浮球代工合作协议》;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向xx公司支付开模垫资款18万元、代垫材料费15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解除合同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49元,由xx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当事人二审争议事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xx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讼争《HDPE注塑浮球代工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xx公司主张xx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购买热熔设备,也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导致xx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并返还33万元款项。二审中xx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客户回单、购销合同、支付凭证、微信截图、黄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拟证明xx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模具和热熔设备采购,不存在违约行为。xx公司除对黄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xx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客户回单、支付凭证、微信截图等均系发生在其与案外人之间,时间大部分发生在4月份之后,有的还在6月份,购销合同未盖公司公章,且从上述证据内容上审查无法认定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即无法认定系xx公司采购合作协议约定的热熔设备而产生。xx公司二审提供的黄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达到其已按约定购买热熔设备的主张,何况微信聊天记录系部分截取,缺乏完整性。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x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时间购买了符合约定的热熔设备。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xx公司还主张xx公司没有生产合格浮球的能力,xx公司辩称其完全可生产出合格的浮球,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合意由xx公司在2021年3月30日庭审后三日内携带xx公司主张的合格浮球供双方核实,但至今xx公司未按庭审中的承诺提供浮球进行核实,故xx公司上述主张成立。xx公司上诉提出xx公司未提供浮球样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审中xx公司提供的浮球照片(xx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可证明xx公司生产出浮球样件提供给xx公司,若xx公司未提供样品,xx公司何以生产出样件,若生产浮球无需样品,也就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问题。故xx公司主张xx公司未提供样品违约在先不能成立。xx公司上诉主张xx公司未指定安装位置违约在先亦不能成立。综上,xx公司基于xx公司未按约定采购热熔设备,且无法生产出合格浮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作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及xx公司返还33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妥。xx公司对此上诉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9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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